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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冷源与热源

文章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 33820次  时间:2022-08-10 22:28:59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能源政策、能源价格、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热源宜采用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无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的地区,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2 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无工业余热的地区,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3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的大型建筑,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 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或室外新风作为天然冷源。

  6 有天然地表水或有浅层地下水等资源可供利用,且保证地下水100%回灌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7 有工艺冷却水可利用,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进行热回收供热。

  8 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9 当采用冬季热电联供、夏季冷电联供或全年冷热电三联供能取得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及经济效益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10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长时间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供冷、供热。

  11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低谷电价时段蓄冷(热)能明显节电及节省投资时,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9.1.2 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1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热源时;

  2 无工业余热、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

  3 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 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9.1.3 工业建筑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集中的供冷站:

  1 整个区域供冷点相对集中,总冷负荷大时;

  2 集中供冷能减少人员岗位设置,方便运行管理时;

  3 集中供冷能满足冷媒参数需求,且能适应冷负荷调节需求时。

  9.1.4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9.1.5 冷水机组的选择应满足空气调节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的调节要求,不宜少于2台;当小型工程仅设1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时,对于负荷变化较大或运行工况变化较大的应用场合,宜配合使用变频调速式冷水机组。

  9.1.6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

  9.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2.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冷源负荷确定,不应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应超过1.1。

  9.2.2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9.2.2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表9.2.2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

  9.2.3 选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均较高的产品。

  9.2.4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900kW时,应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2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650kW且小于或等于90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3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300kW且小于或等于650kW时,可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9.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9.3.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用户具备的加热源种类和参数合理确定。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

  9.3.2 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使用的能源种类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在具有多种可使用能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宜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源;

  3 采用矿物质能源的顺序宜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等。

  9.3.3 选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供冷、供热量应与空调系统冷、热负荷匹配,宜选择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需求的较小机型;

  2 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不应用加大机型的方式增加供热量;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增加的供热量不宜大于机组原供热量的50%;

  3 当机组供冷能力不足时,宜采用辅助电制冷等措施。

  9.3.4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根据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9.3.5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全满足冷(温)水与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达到实用、经济、合理的要求;

  2 设置与机组配合的控制系统,应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 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给生活热水。

  9.3.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规定。

  9.3.7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储油、供油系统、燃气系统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的规定。

  9.4 热 泵

  9.4.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2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3 在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需连续运行或对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当地平衡点温度确定辅助加热装置的容量。

  9.4.2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分别采用温度修正系数和融霜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9.4.3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时有供冷供热需求时,可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并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

  2 当应用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并应利用岩土热响应试验结果进行地埋管换热器的设计。

  3 地埋管的埋管方式、规格与长度应根据冷(热)负荷、占地面积、岩土层结构、岩土体热物性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

  5 应分别按供冷与供热工况进行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计算。当地埋管系统最大释热量和最大吸热量相差不大时,宜取其计算长度的较大者作为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当地埋管系统最大释热量和最大吸热量相差较大时,宜取其计算长度的较小者作为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宜采用增设辅助冷(热)源,或与其他冷、热源系统联合运行的方式,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6 地埋管换热器宜埋设在冻土层之下1m,宜采用水作为介质,不宜添加防冻剂。

  9.4.4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热泵机组最大水量的需求;

  2 地下水系统宜根据供冷或供热负荷调节流量;

  3 地下水宜直接进入热泵机组,进出水温差不宜小于10℃;

  4 使用后的地下水应回灌到原取水层;

  5 有生活热水供应需求时,宜回收机组冷凝热;

  6 应采取防止水系统倒空的措施;

  7 设于水流双方向流动管道上的阀门,应能双向密封。

  9.4.5 以其他水源为热源时,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的水量、水温应满足供热或供冷需求;

  2 当水源的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过滤、沉淀、灭藻、阻垢、除垢和防腐等措施;仍不满足使用需求时,可设热交换器换热;

  3 以工艺循环冷却水为水源时,应首先满足工艺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热泵机组与工艺循环水冷却塔应并联。

  9.4.6 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 循环水宜采用闭式系统。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供暖负荷、系统内区可回收的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宜采用变流量运行方式,机组的循环水管道上应设置与机组连锁启停的双位式电动阀。

  5 水环热泵机组应采取隔振及消声措施,并应满足空调区噪声标准要求。

  9.5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

  9.5.1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的供水温度应结合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冷负荷特性、末端设备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设计供水温度,宜高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3℃~3.5℃;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设计供水温度,宜高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5℃;间接-直接复合蒸发冷却冷水机组的设计供水温度,宜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之间。

  9.5.2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设计供回水温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温差型冷水机组宜小于或等于10℃。

  2 小温差型冷水机组宜小于或等于5℃。

  9.5.3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采用小温差供水方式时,空调末端宜并联,蒸发冷却冷水机组采用大温差供水方式时,空调末端宜串联,且冷水宜先流经显热末端,再流经新风机组。

  9.5.4 适宜的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形式应根据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选用,判定条件应符合表9.5.4的规定。

  表9.5.4 适宜的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形式及其判定条件

  注:tw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s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18℃、21℃为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设计值。

  9.6 冷热电联供

  9.6.1 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时,应优化系统配置,并应满足能源梯级利用的要求。

  9.6.2 烟气余热利用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冷热需求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1 采用余热锅炉生产热水或蒸汽用于供热,采用热水或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2 采用烟气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3 同时采用余热锅炉供热、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9.7 蓄冷、蓄热

  9.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蓄冷:

  1 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空气调节冷负荷高峰与电网高峰时段重合,而采用蓄冷方式能做到错峰用电,从而节约运行费用时;

  2 空气调节冷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使用常规制冷会导致装机容量过大,而采用蓄冷方式能降低设备初投资时;

  3 对于改造工程,采取利用既有冷源、增加蓄冷装置的方式能取得较好的效益时;

  4 蓄冷装置能作为应急冷源使用时;

  5 电能的峰值供应量受到限制,以至于不采用蓄冷系统能源供应不能满足建筑空气调节的正常使用要求时。

  9.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蓄热:

  1 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采用电制热方式时;

  2 利用太阳能集热技术供热时;

  3 其他采用蓄热技术能取得较好效益的场合。

  9.7.3 蓄冷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一个蓄冷-释冷周期的逐时蓄冷量以及空调冷负荷,并应制订运行策略;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以及能耗分析。

  2 应根据典型日逐时空调冷负荷曲线、电网峰谷时段,以及电价、蓄冷空间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全负荷蓄冷或部分负荷蓄冷。

  9.7.4 冰蓄冷系统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制冰时的蒸发温度应高于该浓度下溶液的凝固点,而溶液沸点应高于系统的最高温度;

  2 物理化学性能应稳定;

  3 比热应大,密度应小,黏度应低,导热应好;

  4 应无公害;

  5 价格应适中;

  6 载冷剂中应添加缓蚀剂和防泡沫剂。

  9.7.5 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冰蓄冷系统载冷剂时,载冷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闭式系统,应配置溶液膨胀箱和补液设备。

  2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先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再加以修正后确定。25%浓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管内的压力损失修正系数应为1.2~1.3,流量修正系数应为1.07~1.08。

  3 应使用耐腐蚀管道,不应选用镀锌钢管。

  4 空气调节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直接进入空气调节系统供冷;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大、工作压力较高时,宜通过板式换热器向空气调节系统供冷。

  5 管路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 多台蓄冷装置并联时,宜采用同程连接;当不能实现时,宜在每台蓄冷装置的入口处安装流量平衡阀。

  7 管路系统中所有手动和电动阀均应保证其动作灵活而且严密性好,不应出现外泄漏和内泄漏。

  8 蓄冰装置供冷、制冷机供冷、制冷机与蓄冰装置联合供冷应通过阀门切换实现。

  9.7.6 蓄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在电网低谷时段内能完成全部预定蓄冷量的蓄存。

  2 蓄冰装置释冷速率应满足供冷需求,冷水温度宜稳定。

  9.7.7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宜按本规范附录L计算确定。

  9.7.8 在蓄冰时段内有供冷需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措施:

  1 当供冷负荷小于蓄冷速率的15%时,可在蓄冷的同时取冷;

  2 当供冷负荷大于或等于蓄冷速率的15%时,宜另设制冷机供冷。

  9.7.9 蓄冰系统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融冰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

  2 外融冰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8℃;

  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冷水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4 区域供冷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9℃。

  9.7.10 共晶盐材料蓄冷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装置的蓄冷速率应保证在允许的时段内能充分蓄冷,制冷机工作温度的降低应控制在整个系统具有经济性的范围内;

  2 释冷速率与出水温度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的用冷要求;

  3 共晶盐相变材料应选用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且相变潜热量大、无毒、价格适中的材料。

  9.7.11 水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

  2 水池容积不宜小于100m3,水池深度宜加深;

  3 开式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9.7.12 消防水池不得兼作蓄热水池。

  9.8 换热装置

  9.8.1 换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2 换热器的类型、构造、材质应与换热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的使用要求相适应。

  9.8.2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计算换热量确定,换热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换热器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2 供暖用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应乘以1.1~1.2的系数。且一台停止工作时,剩余换热器的设计换热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2)严寒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70%;

  3 供冷用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应乘以1.05~1.1的系数。

  9.9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9.9.1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冷水供回水温度,应根据空气处理工艺要求,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定。舒适性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度,应按制冷机组的能效高、循环泵的耗电输冷比低、输配冷损失小、末端需求适应性好等综合最佳,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供冷系统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技术合理时宜增大供回水温差。

  2 采用蓄冷装置的供冷系统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7.9条的相关规定。

  3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负担显热的冷水机组的空调供水温度不宜低于16℃;当采用强制对流末端设备时,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5℃;采用辐射供冷末端设备时,供水温度应以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为原则确定,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2℃。

  4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5.1条和第9.5.2条的相关规定。

  9.9.2 空气调节热水供回水温度应根据空气处理工艺要求,加热盘管或冷热盘管对热媒的需求,以及热媒的种类和特性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系统采用冷热盘管处理空气时,供水温度宜为50℃~6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2 工艺性空调系统设专用加热盘管时,供水温度宜为70℃~13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热源服务范围内同时有供暖系统且条件允许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与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宜保持一致。

  3 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热泵型机组供热水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机组高能效运行的需求。

  9.9.3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当确需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流量的5%~10%确定。且在水系统停止运行时,应能容纳系统泄出的水,蓄水箱不得出现溢流现象。

  9.9.4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厂区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可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9.9.5 直接供冷(热)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冷水机组允许、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冷源侧可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2 负荷侧应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3 各区域水温要求一致且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系统设计阻力不高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级泵系统;

  4 各区域水温要求一致且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系统设计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不应分区域集中设置;

  5 各区域水温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系统设计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按不同的区域分别设置;

  6 二级泵仍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

  9.9.6 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二级泵供回水总管之间设平衡管,平衡管管径不宜小于总供回水管管径;

  2 按区域分别设置二级泵或多级泵时,应按服务区域的平面布置、系统的压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设备的位置;

  3 二级泵或多级泵均应采用变速泵。

  9.9.7 直接供冷(热)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部分空调区或全部空调区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热)。二次侧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2 各区域水温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区域设置热交换器。

  9.9.8 冷源侧定流量运行、负荷侧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水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宜设置电动或气动两通阀,并宜与冷水机组和水泵连锁。

  2 空调末端装置应设置温控两通阀;

  3 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或平衡管,旁通调节阀的设计流量宜取容量最大的单台冷水机组的额定流量。

  9.9.9 冷源侧、负荷侧均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允许水流量变化范围大、适应冷水流量快速变化,且具有出水温度精确控制功能的冷水机组;

  2 冷源侧循环泵应采用变速泵;

  3 在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旁通调节阀的设计流量应取各台冷水机组允许最小流量中的最大值;

  4 采用多台冷水机组时,应选择在设计流量下蒸发器水压降相同或接近的冷水机组。

  9.9.10 冷热水循环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冷水循环泵的流量及扬程、台数、允许使用温度满足冬季设计工况及部分负荷工况的使用要求外,两管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2 冷源侧冷水循环泵的台数和流量宜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和流量相对应;

  3 冷热水泵台数应按系统设计流量和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

  4 严寒及寒冷地区,每个分区运行的热水泵少于3台时,应设1台备用泵。

  9.9.11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9.9.12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9.9.13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空气调节补水泵的选择和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kPa~50kPa;

  2 小时流量宜为补水量的5倍~10倍;

  3 补水泵不宜少于2台。

  9.9.14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处理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确定。

  9.9.15 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 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

  3 膨胀管上不宜设置阀门。设置阀门时,应采用有明显开关标志的阀门;

  4 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9.9.16 当给水硬度不符合相应标准时,空气调节热水系统的补水宜进行水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9.9.17 空调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2 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8.18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9.9.18 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9.9.19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9.9.20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 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应有积水部位。

  3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当冷凝水管表面可能产生二次冷凝水且对使用房间可能造成影响时,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5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采取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6 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

  9.1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

  9.10.1 除使用地表水外,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冬季或过渡季有供冷需求时,宜将冷却塔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使用。有供热需求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冷凝热应回收利用。

  9.10.2 冷水机组和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冷却水水温除机组有特别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33℃。

  2 冷却水系统宜对冷却水的供水温度采取调节措施。冷却水进口最低温度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15.5℃;

  2)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24℃。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宜取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宜为5℃~7℃。

  9.10.3 冷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集中设置的冷水机组相对应;

  2 分散设置的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小型户式冷水机组等可合用冷却水泵;

  3 冷却水泵的扬程应包括冷却水系统阻力、布水点至冷却塔集水盘或中间水箱最低水位处的高差、冷却塔进水口要求的压力。

  9.10.4 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冷却塔的出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2 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的台数,应与冷却水泵台数相对应;

  3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冬季不运行的冷却塔及其室外管道应能泄空;

  4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应远离高温或有害气体,并应避免飘逸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冷却塔的噪声标准和噪声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相关要求;

  6 冷却塔材质应符合防火要求;

  7 对于双工况制冷机组,应分别复核两种工况下的冷却塔热工性能;

  8 冷却塔宜选用风量可调型。

  9.10.5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及相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措施:

  1 应设置水质控制装置。

  2 水泵或冷水机组的入口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3 当开式冷却塔不能满足制冷设备的水质要求时,宜采用闭式冷却塔或设置中间换热器。

  4 采用管壳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在线清洗装置。

  9.10.6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或气动阀,并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连锁。

  9.10.7 多台冷却水泵和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应使各台冷却塔并联环路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在冷却塔之间宜设平衡管或各台冷却塔底部设置公用连通水槽。

  9.10.8 多台冷却水泵和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进水口有水压要求的冷却塔应在每台冷却塔进水管上设置电动阀,并应与对应的冷却水泵连锁

  9.10.9 开式系统冷却水补水量应按系统的蒸发损失、飘逸损失、排污泄漏损失之和计算。不设置集水箱的系统应在冷却塔底盘处补水,设置集水箱的系统应在集水箱处补水。

  9.10.10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底盘或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等的水容量。

  9.10.11 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确需设置在室内时,集水箱宜设置在冷却塔的下一层,且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9.11.1 制冷或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置控制值班室、维修间以及卫生间。

  2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 机房应预留安装洞及运输通道。

  4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5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6 机房内设置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当制冷机房冬季不使用时,应设值班供暖。

  7 控制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宜设空气调节。

  9.11.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9.11.4 直燃吸收式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单独设置机房;

  2 机房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3 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4 机房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 机房不应设置吊顶;

  6 应合理布置烟道;

  7 机房通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1.1条第2款的要求,且送风系统风量宜可调节;

  8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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