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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

文章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 29275次  时间:2022-08-10 23:32:31

  11.1 配 电

  11.1.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11.1.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11.1.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1.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配电线路,宜按生产区域设置配电回路。

  11.1.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通风系统的配电线路,宜根据不同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

  11.1.7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医药洁净室(区)内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电气线路保护管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易锈蚀的材料,接地线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11.1.8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11.2 照 明

  11.2.1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达不到照明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时,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11.2.2 医药洁净室(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照明灯具。

  11.2.3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照明灯具宜吸顶明装,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需采用嵌入顶棚暗装时,安装缝隙应密封,其灯具结构应便于清扫,以及便于在顶棚下更换灯管及检修。

  紫外线消毒灯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洁净室(区)外。

  11.2.4 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提供照度。照度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要求。

  11.2.5 医药洁净室(区)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6 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2.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11.2.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11.2.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11.3 通 信

  11.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区)内宜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11.3.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11.3.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1.3.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内。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1.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区)内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

  11.3.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11.4 静电防护及接地

  11.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1.4.2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0×105 ~1.0×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 ~1.0×1011Ω·cm。

  3 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1.0×105 ~1.0×109Ω。

  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 医药洁净室(区)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连接的要求。

  11.4.6 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与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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